2010914日中午,被告人吴某、陈某在某游戏室玩游戏。花光身上的钱后,两人看到旁边玩游戏的学生模样的吕某(199441日生),遂产生向吕某要钱的念头。于是,两人分别坐到吕某的两边,吴某向吕某提出“借钱”并言语威胁,吕某被迫拿20元。二人将钱玩掉后,又找吕某“借”钱,吕某不从,陈某将吕某架到游戏室外的楼梯处,朝吕某脸上打了一拳,吕某被迫再次交出100元。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和威胁,当场取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均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应予刑罚处罚。对二被告人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当场实施威胁和暴力手段,当场取得财物,给未成年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虽然未造成轻微伤以上的后果,但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另外二被告人怕被人发现而把被害人架到游戏室外的楼梯处,后再实施暴力,致使被告人不敢、不能反抗,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中二被告人主观上除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外,还具有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等的流氓故意,虽实施了暴力,但强度较弱,且取得财物数额较小,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抢劫罪量刑过重。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二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先从受害人处劫得20元,用完后想再次从被害人处劫得钱财,并将被害人带至游戏室外楼梯无监控处,足以说明他们的目的是为劫取钱财,且对象是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是比较严重的。客观上,二被告人采取了暴力手段,虽然暴力程度不高,但不影响定性。

 

综上,吴某、陈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条件,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