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李军与王艳系夫妻关系。2010年8月24日下午,王艳找到其邻居好友朱芳让其找几名工人为王艳家的新建楼房做油漆。双方口头约定,每人每天工资为90元,“打点工”,来一天,算一天,等完工后由李军、王艳夫妇将工资支付给朱芳,再由朱芳把工资发给其他几名工人。后朱芳先后与赵霞、王荣及张梅四人取得了联系,并同几人讲好是“打点工”,每人每天工资90元,来几天算几天。2010年8月25日李军、王艳家的新房子开始做油漆,朱芳、赵霞、张梅、王荣先后到场。油漆活做到第十二天时,即2010年9月6日下午4点左右,因李军、王艳家的新建楼房尚未安装楼梯扶手,张梅在刷油漆时,不慎从一楼与二楼连接处的楼梯平台跌落至一楼地面,致头部伤。张梅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终因伤势过重,张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晚7时死亡。

  2010年9月28日,包括张梅的丈夫、父母及子女共五人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屋主人李军、王艳及介绍张梅干活的朱芳三人赔偿五原告包括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66488元。

  审理中,被告李军、王艳答辩认为,油漆活是交给朱芳一个人去做,至于朱芳找几名工人,找谁做,房屋主人不干涉,完工后也是只找朱芳一人结算,与其他人无关,是朱芳承揽了该项工程,其他油漆工都是受雇于朱芳,一切后果都应当由朱芳承担。另外,意外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张梅自己不小心所致,不能怪别人。

  被告朱芳认为,自己也是受雇于李军、王艳,也是做一天90元,不比别人多拿一分钱,完工后工资由李军、王艳支付给每一名工人,自己只是介绍别人过来干活,自己没有承揽李军、王艳家的油漆活,其他工人也不是受雇于自己。自己不应当对张梅的意外身亡承担责任。

  法官释法:法院经审理认为,朱芳、赵霞、张梅、王荣四名工人为被告李军、王艳家做油漆,四人与被告李军、王艳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四人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上述四人与被告李军、王艳之间属于承揽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军、王艳在其新建楼房做油漆之前未安装楼梯扶手,其提供的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与张梅梅失足身亡这一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张梅作为长期从事油漆作业的熟练工人,在作业时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上述两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确定由被告李军、王艳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朱芳介绍张腊梅至李军、王艳家施工,报酬由李军、王艳支付,朱芳与张梅等人同工同酬,朱芳在本案中对于张梅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军、王艳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4375.13元;驳回了五原告对被告朱芳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家庭装修中房屋主人与装修工人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同时,作为房屋主人应当注意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要尽量做到位;作为工人自身更应当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尽量避免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