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异地“失踪”

  2008年11月24日,苏北某县居民王斌在当地的邮政储蓄银行开了户并存入5万元现金,该储种可持存折及借记卡全国通存通兑,为保险起见,王斌为帐户设置了密码。此后两天,王斌先后从该行取走现金30000元、6000元。11月29日,当王斌到该行提取剩下的14000元时,惊愕地发现,银行卡内只有50元钱,13950元已不知去向。王斌随即报警,并找银行核对自己提取现金的手续,要求其赔付丢失的款项,但银行方面拒绝提供提款手续,声称该款项于前一天在湖南省某县被他人使用存折提走。奇怪的是,王斌近期不但没去过湖南,连县城也没出过,而且银行卡和存折一直装在身上并未丢失。

  王斌认为银行在他人提款时没有核对身份证件,没有对伪造的银行存折进行识别,导致自己的存款被他人提取,存在严重失职,应当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在要求赔付不成的情况下,将邮储银行某支行告上法庭。

  一审:银行照单全赔

  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原告的钱款丢失系因泄露密码造成的,而该密码甲方(银行)并不知道,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或存取款5万元以上的才需要核对客户身份证件,而本案中被提取的是活期存款且数额只有13900元,故不需要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查明,原被告双方确实在协议中约定:开户申请人(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因乙方泄露密码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一审认为:储户将现金存入银行后,双方即成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存折、银行卡为双方储蓄合同的凭证。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存折、银行卡内存款安全,并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同时,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识别伪造的存折、银行卡等,也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提出原告对自行设置的密码管理有过失,但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退一步说,就算原告泄露了账户密码,如果假存折、银行卡不能通过银行交易系统的识别,实际取款人还是无法支取存款。因此,由于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存折,对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遂判决被告邮储·某支行赔偿原告王斌损失13950元。

  二审:责任划分“六四开”

  邮储某支行不服一审判决,于2011年3月2日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汪金波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1、储户设置密码时,只有其本人知道。银行无从得知该密码。故可断言,泄露该密码的只能是被上诉人本人,按约定,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其自己承担。2、原审以“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存折”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是错误的。退一步说,即使由于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存折而追究责任,也应由邮储湖南某支行承担赔偿责任,是该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存折,且该行收取了50元手续费,和王斌之间形成了新的储蓄服务合同关系,应依法追加湖南某支行为本案被告。3、法院判决具有导向性,如按照原审判决,储户泄露密码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则容易诱导金融诈骗等针对银行的犯罪。

  二审查明,该笔丢失的存款系被人持伪造的存折在邮储湖南某县支行提取,取款时输入的密码与王斌预留的密码一致。

  3月24日,该案二审开庭。法院认为,在通存通兑储蓄业务中,储户开立帐户存入资金的银行是开户行,而该银行在全国各地的其他分支机构或其委托可取款的其他金融机构均是开户行的代理行,其为开户行代办业务,并由开户行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即使湖南某县支行在履行代为支付存款的业务中收取了手续费,也不能改变其与上诉人委托关系的性质。王斌作为储蓄合同的相对方,有权依据储蓄合同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存折是由银行制作并提供给储户的储蓄合同权利义务的载体和凭证,银行有义务而且应当有能力采取相应的措施,认真审查存折之真实性,只有在确认存折真实性的情况下,才能支付存款。而本案中邮储湖南某县支行未能识别出伪造存折已是事实,而上诉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该行已尽全部的、专业的审查义务,故上诉人应对王斌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被上诉人王斌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的问题。二审认为,储户的存款帐号、密码等存款信息是关系储户存款安全的重要秘密,密码由储户本人在开户时自行输入设立,只有其本人知道,即便是银行操作人员也无法通过计算机调取储户的密码。因此,王斌作为储户则负有对其存款凭证、密码等存款秘密的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因其不慎,致使自己的存款秘密被他人知晓和利用,违反了储蓄合同的保密约定,对存款被他人冒领具有一定的过失,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双方的责任划分,二审认为,应根据违约各方的过错程度、对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大小,进行价值衡量和判断。本案中,造成王斌存款被他人持伪造的存折提取这一损害结果存在两个原因,一是邮储湖南某县支行未能恪尽审查义务,识别出伪造的存折;二是王斌对存折密码保管不严,致其泄露。上述两个原因均为直接原因,缺一不可。在责任大小的划分上,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保管方,负有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因未适当履行义务而致储户损失,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王斌对密码保管不当,应承担次要责任。二审依法确认由邮储某支行对王斌损失的13950元存款承担60%的责任,由王斌自行承担40%的责任。二审依此作出判决,当事双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