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少年相约去鱼塘游泳,林翔溺水。其余几人很害怕,将林翔的衣服、自行车等物品丢弃后各自回家。他们向林翔父母隐瞒了与林翔一起游泳而且林翔溺水的事实。林翔父母将4名少年和鱼塘承包者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6万余元。今日上午10时,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无过错,但应当给予原告适当经济补偿。

 

相约游泳 1少年溺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918日下午2时许,李大杰和其弟李小杰、张文彩在林翔家玩耍,后4人相约下河游泳。林翔告诉父亲他们一起出去玩耍,并未说去下河游泳。

 

4人来到村中一处河沟,发现有人在游泳,张文彩提议更换游泳地点,其他几人同意。随后,4人又来到顾志红家,约顾志红一起去游泳。5人一起来到李荣承包的鱼塘。林翔刚开始不想游泳,张文彩说只是在岸边游泳没事的,林翔便下了河。李大杰因不会游泳而且要照看弟弟,所以始终在岸边玩耍,没有下河。林翔、张文彩、顾志红在岸边玩耍一会后一起游向离岸较远的地方。当林翔在往深水处游时,张文彩大喊阻止。但因林翔不熟悉水性,不幸溺水。张文彩和顾志红采取了一定的救助行为,但未能将林翔救上来。

 

4少年商议后决定隐瞒

 

可能由于害怕等原因,几个孩子没有报警,并由张文彩提议,4人共同商议决定隐瞒此事。张文彩、顾志红将林翔的衣服、自行车等物品丢弃后,4人在岸边向着林翔溺水的方向默哀了十分钟左右,后各自回家。当林翔父母找林翔时,几人隐瞒了与林翔一起游泳且林翔溺水的事实。

 

直到当日深夜,在林翔父母的一再追问下,李大杰才告知实情。林翔父母将儿子的尸体打捞上岸,并于次日报警。

 

法院判决被告补偿

 

林翔父母坚持认为儿子溺亡与同去的4个孩子有一定关系,于20101224日将4名少年和鱼塘承包者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林翔等5人均为10岁左右的儿童,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泳嬉戏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不能作出正确的预测和判断,要求被告担负法律意义上的安全注意义务,依据不充分。故法院认为,李大杰、张文彩、顾志红均不承担过错责任。

 

事发鱼塘座落于村外几十米处,周边为农田及防护林,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被告李荣的经营管理行为并无不当,要求其承担过错责任,法律依据不充分。

 

鉴于因儿子死亡,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痛苦,经济上造成了损失,为贯彻民法公平原则,被告李大杰、张文彩、顾志红的法定代理人和李荣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大杰、张文彩、顾志红的法定代理人分别补偿原告15000元、20000元和18000元。被告人李荣补偿原告28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