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作者:李涛 尹普普 发布时间:2011-03-25 浏览次数:599
2009年12月31日,王某驾驶货车(主车、挂车连接使用)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次要责任,张某负主要责任。经协商,王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车损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余元。之后王某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但由于主车与挂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同,理赔时发生争议,王某遂将主车、挂车所投保的两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保险公司依约履行保险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两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应分析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主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则由主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挂车发生的事故,则由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主车、挂车一起发生的事故,则由主车和挂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平均分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是挂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故应由挂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所驾驶的货车是一个整体,不论是主车发生的事故,还是挂车发生的事故,均应由主车和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交警部门对货车的主车和挂车分别作了事故认定,则可按相应的事故责任由主车和挂车分别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交警部门并未对主车和挂车分别作出事故认定,因此应由主车和挂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参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中理赔实务规程的规定,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2010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各财产保险公司应认真做好挂车交强险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各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挂车交强险;对于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两个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据此,主车、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即使赔偿数额超过了交强险限额,亦应按主车、挂车两个交强险的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而本案中赔偿数额尚未超过交强险限额,因此应由两个保险公司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从物理上讲,主车、挂车是连接在一起使用时发生的事故;从驱动力上讲,本案中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也是在主车的驱动下才发生的,而并非主车、挂车分离时,挂车单独发生事故(如司机将主车驶离,而将挂车违章停放在公路上,从而引发其他车辆与挂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因此,对于交强险的赔偿,不应仅由主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或挂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而应由两个保险公司一起赔偿。
第三,实践中主车、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保险事故,无论是主车引起的事故还是挂车引起的事故,交警部门一般只会认定机动车的整体责任,而不会划分主车、挂车二者之间的责任。因此,应由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交警部门未分别对主车和挂车作出责任认定,故应由主车和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平均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