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海龙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86116时许,董某无证驾车(未挂牌照),行驶至启东市汇龙镇文峰广场路口时,为逃避检查撞上交警协管员龚某,龚被撞后趴在该车引擎盖上,龚某示意董某停车,董某仍驾驶该车继续往南行驶至城南菜场附近,将骑电动车的周女及其女儿撞倒后未停车,并不顾龚某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继续沿江海路向南加速逃跑。在南苑路江海路路口又将驾乘摩托车的吴女及其女儿撞倒,并将趴在该车引擎盖上的龚某甩到公路上,先后致上述等人受伤,多辆车受损。后董某驾驶该车至华伦阁大酒店西侧,弃车逃离。直至20111114日,董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龚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周女的电动车修复价为985元,吴女的摩托车修复价为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海龙无证驾驶机动车,为逃避检查,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横冲直撞,肆意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