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玩反悔 定金罚则无商量
作者:朱焕东 金兵 发布时间:2011-03-25 浏览次数:427
合同达成,钻空反悔,对簿公堂。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方某双倍返还原告韩某定金20000元。
方某和韩某系夫妻,有一套房子为共同财产。2011年1月1日,方某在网上发布售房信息后,韩某于次日电话联系看房,并当场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由韩某先支付方某10000元定金,在1月18日办理过户手续时付382000元,余款400000元待银行放贷后归还。1月5日,方某以房产处置未取到妻子同意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只愿意返还定金。韩某多次讨要双倍定金未果后,遂将方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现被告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未征得其妻同意而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在被告签名后要求原告在被告妻子在场时再签名,但原告私下签名,合同无效的辩称,因原告系教师,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有代理权,且双方所议定的房价也无证据证明低于市场价或被告夫妇存在重大矛盾,可能导致被告的售房行为损害其妻子的利益,故原告为善意,双方所签合同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