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法院分析公告送达案件增多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海门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3-25 浏览次数:616
海门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所受理的民事案件,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登报公告送达。案件一经公告送达,审理期限大大延长,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同时,由于公告送达案件中被告到庭应诉率极低,也不利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若处理不慎将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的质效。海门法院对此研究分析后提出对策建议。
一、原因分析
1、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不详细。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送达地址大多是根据被告的身份证信息来确定的。但由于当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的高速推进,人口流动性极强,外出经商、务工、农民进城购房、一户多房是常有的事,而原告在诉讼时又无法得知被告的现今居所,以致无法将诉讼材料送达至被告。
2、被告为逃避法律责任,玩“躲猫猫”游戏。特别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有的被告因债台高筑,一时无力偿还。为了拖延案件审理时间或逃避法律责任,与送邮件的邮递员或上门直接送达的法官们玩起“躲猫猫”。同时,这些被告的家属往往与其串通一气,不仅不提供被告的真实居所,还会及时向被告传递“情报”,致使诉讼材料难以正常送达。
3、邮政投递制度不够规范。目前,大多数法院都是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采用EMS的方式邮寄送达,而邮递员大多是在其工作时间去投递,可此时有些当事人正在单位上班或临时外出有事,有些责任心不强的邮递员,为图省事省力,既不向收件人的邻居打听去向,也不向收件人所在村(居)委会询问近况,就直接以“查无此人”或“家中无人”或“迁址不明”等原因将邮件退回。
二、对策建议
1、加强对公告主体的审查。对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的案件,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各种信息渠道,了解被告家庭成员情况及被告新的居所、联系方式。也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村民 (居民)委员会、辖区派出所进行调查走访,尽可能的避免原告的恶意诉讼,以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对恶意逃避送达、多次直接上门送达无果的,可在被告或其成年家庭成员的住处张贴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告知法律后果,敦促其积极应诉。
2、公告方式应多样化。目前,我省各级法院案件的公告送达大多是在《江苏法制报》、《人民法院报》上登报公告,这一做法虽然符合民事审判程序上的规定,但由于普通公众鲜有订阅,一般情况下,被告看到此类公告机率非常小,既不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也不便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此,可在前述登报公告送达的同时采用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在法院外网上设置一个公告栏、短信平台,将所有登报公告送达的案件同步在网上公布或通过短信平台将公告内容发送给被告(经常关机或拒接电话的被告),拓宽让被公告人知悉的途径。此外,在发布公告的同时,向被告家属告知公告内容及被告不出庭应诉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促使被告家属积极与被告联系,通知其应诉。
3、加强与邮政企业的沟通、协调,提高邮件有效送达率。对在诉讼材料投递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的邮政投递企业反馈,以便邮政企业制定更加规范、合理的投递制度,杜绝因个别投递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而退件。同时,在书写“邮寄详情单”时,应尽可能地将收件人的电话号码一并写上。对于一些在日常投递时间,被告不在居所而无法送达的邮件,应在“邮寄详情单”显眼部位,标注最佳投递时间或请被告所在的村(居)委会代收、代送达,并做好邮件的转交登记。
4、加强对公告案件的审理。公告案件被告不到庭抗辩,因此,对原告的陈述和证据更应严格审查,不能以公告案件争议少、上诉少,而忽视对公告案件的审理。原告的陈述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提供的证据应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予以审查,否则不能采信,谨防少数当事人恶意伪造证据,隐瞒事实,趁机获得非法利益。此外,可以邀请被告的成年亲属和所在村(居)委会干部代表到庭旁听案件审理,以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以此督促法官对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