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话题,法官执业面临严峻考验。上海、重庆两地相继推出法官单方退出机制,主要为:凡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为律师的,该法官不能担任本市各级法院的院级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也不能担任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领导。最高法院对亦规定对配偶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法官实行任职回避,更加明确地提出了法官单方退出的具体实施。

 

法官单方退出机制实质上是在深度解读已有的党纪国法所形成的防止利益冲突的“回避制度”。 任何握有公职权力的人员,其代表的利益大致可分为二种:一是其公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二是其作为社会成员个体所具有的私人利益。这两类利益有时是一致的,有时会相互冲突。如果国家公务人员利用公共职务权力去谋取个人私利,就一定会侵犯公共利益,进而导致腐败现象乃至违法犯罪。单方退出机制至少会尽可能地为利益博弈的双方提供一个较为公平的竞技的宽松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司法领域的腐败蔓延,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单方退出机制完善了现行回避制度,强化了对回避申请权的保障和救济。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公平和正义是其追求的目标,现行回避制度实施过程中,相关法律对回避事由规定笼统,申请回避的条件苛刻,无论是作为逻辑上的一种结论,还是司法现实的客观需要,回避制度都应当予以完善。在司法回避制度“部分失灵”的背景下,改革并创新相关制度让现有法律得到切实的执行和遵守,成为大势所趋。法官单方退出制度,是完善司法回避制度的有益尝试。

 

  二、单方退出机制隔离了法官和律师的接触,彰显了维护司法公正的积极态度,对防止司法审判中的利益冲突具有重要意义。早在上个世纪,加拿大、美国等西方国家就确立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规避制度。我国传统的人文礼仪和显示的国情民意,“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如果律师的近亲属在法院担任领导职务,他们难免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利用这种关系来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即使是承办法官,亦会受到特殊身份的无形压力,难免顾虑重重。

 

三、单方退出机制从制度上进一步确保法官中立,使法官免于受到来自配偶、子女方面的利益干扰。单方退出机制拆散”了法官和做律师的配偶或子女这对在普通人眼里的“黄金搭档”,进一步完善了分权制衡、司法公开、监督制约等机制,从根源上预防司法腐败、筑起了法官与律师之间“隔离墙”。

 

但是,预防司法腐败,单方退出这种“物理隔离”机制并非治症唯一良药,必须结合法律、制度层面、素质教育方面、监督约束机制建设,才能真正起到维护司法正义、司法廉洁的积极作用。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司法约束力。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律师法中虽然都有对法官与律师间“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在真正需要回避的情况下,却没有有效的程序或惩治性规定来保证回避的实施,应完善和健全相关立法,并配以有效的程序和惩治性规定保障回避制度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二是推行司法民主,增强民众监督力。这里的“司法民主” 是一种能够保证民众有序参与司法的过程,在正当程序的基础上,对司法权能够有效控制的制度,区别于广场审判、网络审判、舆论主宰司法。完善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机制,加强民意沟通,做到透明公开,阳光司法。

 

三是恪守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判断力。公正包括主观公正和客观公正、个案公正和社会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树立全面的公正观。

 

单方退出机制的实施,是强化法官特别是法院领导干部自律的有益尝试,让人们看到了“行动中的公正”,与人民法院的其它反腐措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由内及外地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从而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公正清廉的形象,将有利于真正建立起良性循环的法律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