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200元一瓶的“天之蓝”能喝吗?
作者:钱军 许晓莉 发布时间:2011-03-25 浏览次数:1670
据业内人士介绍,近年来名酒价格有较大幅度上升,如有人以不足200元一瓶批发销售“洋河蓝色经典系列天之蓝”,该酒肯定为假酒。但江苏如皋有一女老板为贪便宜,竟然购进超低价格“天之蓝”销售,结果证明全部系假货。3月22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销售伪劣产品案,站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人张某泣不成声,但眼泪换不回法律的同情。
超低价购进“天之蓝”
被告人张某,女,41岁,初中文化,如皋市柴湾镇某村个体工商户。2010年的一天,张某在店内做生意时,一辆大卡车开到她店正门口停下。张某抬头观看时,一个男子从车子上跳下来。该男子问张某要不要“天之蓝”(洋河蓝色经典系列酒的一种),并说价格与市面价相比便宜得很,张某当即动了心。
经过一翻讨价还价,每箱(六瓶)价格确定为1100元。案发后,张某交待,她当初就怀疑过酒的真假,但为了贪便宜,没有深究。2010年8月至12月间,张某在未弄清售酒男子真实身份情况下,二次以上述单价购买此类白酒52箱。
二次顺利售出20箱
当年9月初,经熟人介绍,张某向海安县某机械公司业务员曹某销售上述白酒12箱,每箱单价确定为1200元,销售得款14000元,当即钱货两清。酒售出后,张某也忐忑不安过好几天。20多天过去后,曹某一直未找上门,张某悬着的心放了下来,甚至连自己也一度认为酒是真的。
不知是造假者高明,还是饮酒者难辨真假或好面子缘故。曹某将首批所购酒饮后并未发现有假。2010年9月底的一天,曹某再次以同样价格向张某购买上述白酒8箱,张某销售得款9600元,再次钱货两清。这次,曹某仍未发现该酒有假。
高人辨别假酒露馅
2010年12月27日,曹某又一次电话联系张某购酒30箱。张某租用女驾驶员刘某的汽车送酒,其本人未随车同往,委托刘某送货后将酒款一并带回。张某核定此次应得酒款为36000元。由于此批次数量较大,曹某潜意识里突然有些不放心。卸下酒后,曹某当即拆下一瓶,请在场的两位朋友饮后辨别真假。
这次终于有了高人,一位朋友喝后以不容置疑的语气声称,酒绝对是假的。由于这位朋友辨别真假酒的能力是圈内公认的,曹某不仅拒绝付酒款,还拦下送酒者刘某汽车,要求赔偿其先前损失。
刘某随即与张某取得联系,张某匆匆赶到海安。在与曹某的交谈中,张某终于承认销售给曹某的“天之蓝”系假酒,曹某要求张某赔偿先前的损失。经协商,张某同意赔偿曹某14000元,并答应次日用30箱真“天之蓝”这次所售的30箱假“天之蓝”。曹某为防止张某不兑现,仍不同意放刘某的送酒车走,刘某遂拔打110报警。
女老板心虚主动投案
110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出动。警方问明情况后,要求曹某不得阻止刘某汽车离开,曹某表示同意。与此同时,警方对张某所售酒提取了样本,要求张某回家等待鉴定后处理。
张某回家后,由于底气不足心虚,当日一夜未眠。次日,张某主动到海安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情况。不久,鉴定结果出来,认定张某所售上述所谓“天之蓝”白酒均为不合格产品,但非系不卫生或有毒有害食品。
今年1月5日,警方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某取保候审。案发后,张某按先前约定赔偿了曹某经济损失14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从头至尾哭泣不停,当庭表示认罪,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全部予以承认。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间适用对象的区别问题。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行为主要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况:一是掺杂、掺假,即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如在一级大米中掺入二级大米,在椰子汗中掺入米汤,在大米中掺入沙子。二是以假充真,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三是以次充好,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四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相关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符合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不合格产品包括:1、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2、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3、不具备产品的使用性能又不对产品所存在的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产品;4、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产品;5、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行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12种食品。认定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时,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认定其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能够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损害人体健康乃至威胁人的生命的不能够食用的原料。常见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有工业酒精、工业染料、化学合成剂、毒品等。
根据上述罪名概念及适用对象分析,酒是一种食品,如果生产、销售的劣质不合格酒中,没有掺入工业酒精、工业染料、化学合成剂、毒品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也不存在不符合卫生标准问题,则不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种情形下,如果其销售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案被告人张某销售的酒,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该酒系以劣质低档酒冒充高档酒,饮后对人体无害,但其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万,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据打假人员介绍,目前“海之蓝”或“天之蓝”的造假者,往往都收购他人饮过的真“海之蓝”或“天之蓝”空瓶,再以低质酒冒充高质酒。不仅外包装上不容易发现真假,而且人喝后不会出现生命健康严重问题。对于普通饮酒者而言,喝后只是感觉不那么“纯”,但难以识别真假。不少时候,亲戚朋友聚会时,即使喝后感觉酒可能有假,但考虑到主人花大价钱购酒招待大家,心知肚明时也不好意思说出口。既然众人未说是假,主人更不愿意相信是假,这就给了造假、售假者更多机会。
本案的发生告诉人们,广大消费者要敢于同造假、销假者作斗争,才能避免因社会人情或虚荣心等因素,给造假、销假者更多机会,也才能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为社会大众作出贡献。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