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房产给女儿,儿子霸占玩绝情,闹上法庭排妨碍。日前,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判决被告方某将存放于门面房内的物品搬出。

 

方某、方某某系姐弟。20023月,方某父亲将自己店面借方某堆放杂物。20097月,方某父亲因做生意需要,拟打算出售,经征求子女意见后,除女儿方某某愿意购买外,均无意购买。故父亲以市场价1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方某某。20102月后,方某某欲将门面房出租,多次通知方某将寄放的物品搬离,但方某找借口拒绝腾房。父亲多次劝说无效后,方某签订脱离父母子女关系协议,得到父亲50000元后,依旧拒绝搬离。万般无奈下,方某某将方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方某某从父亲处购买了门面房,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其是上述门面房的合法所有人,对门面房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将借用期间存放在门面内的物品搬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