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法院正在执行自己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但男子黄某周仍将已被法院查封房屋的附属车库出售给他人,殊不知这一行为已构成犯罪。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黄某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诈骗罪案作出一审判决,黄某周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被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并责令黄某周退赔赃款50000元。

2015年9 月15 日、2016年3月1日、2016年3 月11日,启东法院先后作出判决,要求黄某周、孙某给付启东农商银行和合支行借款本金599920元及利息,给付袁某某借款150000元及利息,给付黄某辉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016年6月1日、7月12日、6月6日,启东法院对上述三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启东法院多次查封黄某周、孙某所有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长龙二村的一处房屋。

黄某周在明知启东法院正在执行判决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6日私自将已被查封房屋的附属车库出售给高某某,得款178000元。

法院另查明,2017年7月至9月期间,黄某周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共计收入179793元,上述财产未向法院申报。黄某周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他人债务、日常开支等,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另查明,2017年3月,黄某周至启东市盈亿房产中介,谎称其是启东市汇龙镇怡福花苑某房屋业主,委托中介销售上述房产,并签订委托销售房产合同。后该中介将上述房产卖给被害人赵某,并将赵某支付的预付房款50000元交给黄某周,黄某周用上述钱款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等。

2017年12月4日,黄某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黄某周自愿认罪认罚。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为维护国家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启东法院作出上述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