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私自取走父亲遗产 八旬母亲诉诸法律
作者:顾涛 刘彦丽 发布时间:2011-03-25 浏览次数:370
父亲不幸因病去世,他在银行里16万元的存款和社区发放的丧葬费被大女儿全部取走,老母亲多次索要不得,无奈之下将大女儿告上法庭。近日,北塘法院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案。
苏阿姨今年已经80岁,2008年初,她的老伴林大爷因病去世,苏阿姨在悲痛中为老伴料理了丧事。苏阿姨和林大爷生了三个子女,大女儿林芳已经50多岁了,两个儿子也都成家立业。苏阿姨本该儿孙绕膝,尽享天伦,没想到,之后发生的事情让她又愤怒又心寒。原来,苏阿姨发现,自己和老伴将近16万元的共同存款,居然被她的大女儿林芳分四笔全部取走了,最早取走的一笔15000元居然就在老伴去世后的第二天,后来,08年的6月、10月、12月,林芳又分三次分别取走了20000、20000、100000元。就连社区发放的丧葬费8000多元,也被林芳取走。不仅如此,父亲去世后,林芳也很少来看望母亲,苏阿姨目前跟二儿子一起生活,身患多种疾病,长年卧床不起,林芳也没有尽到做子女的赡养义务。发现这件事情的苏阿姨非常伤心,她多次向林芳索要这笔钱,都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苏阿姨一纸诉状,将林芳告上法庭。
面对母亲的控告,林芳先是对北塘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他们的户籍不在北塘区,要求移送到户籍所在区的法院。但由于林大爷的死亡地点在北塘区内,所以,北塘法院依法驳回了林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来,林芳又说,丧葬费是她取走的,但已经用来给父亲办丧事了。对此,他的两个弟弟坚决否认,他们说,丧葬费是父亲去世后一个多月才发下来的,等着这笔钱办丧事怎么来得及,丧葬费用的是母亲的积蓄。林芳还说,四笔款子160000元是她取的,但除了第一笔15000元之外,其他的钱早就交给母亲了。但苏阿姨说,她根本没有见那些钱。对于把钱给母亲的说法,林芳也拿不出任何凭据。
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林芳取走的存款16万元是其父母的共同财产,所以这笔钱加上利息,一半应该归苏阿姨所有,另一半加上8000元的丧葬费,属于林大爷的遗产,应由苏阿姨和三个儿女共同继承。现在上述财产都被林芳取走,林芳应该把相关款项交付其他继承人。因此,北塘法院作出判决,林芳支付苏阿姨人民币108416.95元,支付两个弟弟各23414.45元。(文中所用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