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经营的需要,一些小型公司经常承包给他人经营,这种现象在娱乐行业更是常见。一般发包方和承包方都会约定,在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纠纷及法律责任由承办人自行解决与承担,与公司无涉。那么在承包人实际经营期间以公司名义对外所欠债务,承包合同终止后是否仍需由公司承担责任?近日,钟楼法院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案件中,就涉及大上述情形,法院判决公司对承包经营期间所欠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作为本案被告的某娱乐公司系中国香港与境内合资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为从事卡拉OK演唱、食品生产(制售小吃与点心)、美容健身、茶庄。20091月至20107月期间,该娱乐公司由严某承包经营,严某与娱乐公司在承包协议上约定,在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由严某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与公司无关。20104月,严某以娱乐公司的名义与肖某签订一份经营合同协议,约定由肖某供应娱乐公司经营场所的水果。肖某供应水果后,娱乐公司却未按时支付货款,后来严某下落不明,公司由法定代表人收回并继续经营。肖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娱乐公司给付货款。娱乐公司法定代表人感觉满腹委屈,认为欠债者还钱,此款应由严某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娱乐公司抗辩称本案纠纷系严某承包公司期间与肖某所发生的业务往来,且公司曾与严某约定承包经营期间因纠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严某自己承担,该项抗辩缺乏法律依据,因娱乐公司由严某实际经营期间,严某以公司的名义与肖某发生业务往来,肖某向娱乐公司提供的水果也符合公司的经营范围,娱乐公司与严某之间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属于内部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娱乐公司理应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肖某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