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宠物犬 案发领刑罚
作者:王吉祥 费尤祥 发布时间:2011-03-25 浏览次数:326
被告人王加红喜欢养宠物犬,但不走正道,伙同朋友窃取他人藏獒。日前,盱眙法院以被告人王加红、刘德斌、柳永均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9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加红在安徽合肥打工,收入尚可,喜欢养名贵宠物犬,自己饲养的德国纯种牧羊犬于2010年6月病死,感觉很懊恼。与其一起打工的朋友刘德斌提议他老家盱眙淮河一饲养场有藏獒,可带其弄一条回来养,王加红便联系柳永均三人一起于2010年7月4日夜,开车到盱眙县淮河镇敬老院旁被害人高德海的养狗场内,将一条名为“喜洋洋”两个月大的藏獒偷走,经鉴定该藏獒价值人民币5000元。小藏獒偷回后,王加红买狗粮、煮骨头汤精心饲养,夏天热开空调降温,养了4个多月,小藏獒长到40多公斤,夜里叫起来整幢楼都惊动,邻里私下报警而案发,被盗“喜洋洋”藏獒被追回并发还失主。(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