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给力”锲而不舍 十三载积案一朝结
作者:乔昌运 韩宁 发布时间:2011-03-25 浏览次数:335
2011年3月22日,是申请执行人郝莉莉难忘而感动的日子,她双手捧着儿子的死亡赔偿金,连连向承办法官鞠躬致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莉莉、庄志义与被告人郝泽兴、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郝道路故意伤害赔偿一案,睢宁法院于1998年11月11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1、被告人郝泽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1998年8月18日起至2008年8月17日止;2、被告人郝泽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莉莉、庄志义关于被害人王小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计18000元(已付4000元,余款于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付清)。第三人郝道路(被告人养父)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垫付责任。
判决生效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莉莉、庄志义于1999年3月12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郝泽兴在监狱服刑,且第三人郝道路亦无赔偿垫付能力,此案执行陷入了死胡同,经申请人同意而中止执行。
在郝泽兴出狱两年后的2008年1月30日,经权利人申请,此案恢复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郝泽兴刑满释放后,长期在外地打工,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下落,经多次查询和搜查,被执行人郝泽兴及其第三人郝道路既无银行存款信息,也无可供执行财产。
几年来,承办此案的执行实施庭韩宁庭长面对权利人的关切和期待,他既同情又无奈,只有把此案牢牢记在心上,他一方面耐心给申请人解释,一方面过细地做被执行人家人的思想工作,几乎不放过一丝线索,不放弃一线希望,每到银行查询其他涉案信息时,他总是借机查询此案被执行人郝泽兴有无银行存款信息,每次外出办案,他都不忘记寻找此案被执行人郝泽兴有无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果真“老天不负有心人”,他不舍不弃的负责精神,终于感动了上苍。2011年3月14日下午,韩宁庭长在中国农业银行睢宁支行查询另一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银行信息同时,抱着有枣无枣打一棒的心理,又顺便查询了此案被执行人郝泽兴的银行信息,突然发现在浙江省东阳市农业银行有其存款28000元,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这一突如其来的收获,让韩庭长喜出望外。办案归来后,他及时地将这一喜讯报告了执行局顾少尉局长,并建议立即安排人员、车辆,连夜赶往数千公里之外的浙江省东阳市农业银行扣划该笔存款。经过一路急行、一路颠簸,3月16日在东阳市农业银行工作人员的配合与协助下,依法将该案执行标的款、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用共22000元顺利地划拨到睢宁法院执行款专用帐户上。至此,这一跨时13年之久的故意伤害赔偿案,圆满的画上了句号。(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