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女儿为何分不到遗产?
作者:陆芳芳 黄靓 发布时间:2011-03-24 浏览次数:385
近日,一位80多岁的无锡老太太将孙女和昔日的媳妇一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儿子的遗产全部由自己继承。日前,无锡南长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去年,吴丽接到前夫陈强的病危通知后,便带着女儿吴小莉前去探望,之后也一手操办了陈强的后事。然而在处理遗产时,陈强的母亲何秀琴却表示自己是儿子的唯一继承人,吴小莉无权参与遗产分配。经了解,原来吴小莉是吴丽和陈强在1995年领养的孩子,当时两人还没有离婚。据吴丽透露,由于当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的意识,因此正式的收养登记手续一直延续到2006年与前夫离婚后才办好,因此收养登记证上的“收养人”一栏里只写了“吴丽”一人。
吴丽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和陈强的离婚调解书,用以证明女儿是与陈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领养的,调解书上记载,两人于1986年登记结婚,1995年生一女吴小莉;两人离婚后,女儿由吴丽负责抚养等等。吴丽解释,当时由于不想让女儿知道自己是被收养的,所以离婚时将其作为婚生子女处理。
法院认为,吴丽与陈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吴小莉,依照当时法律并未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应认定吴丽、陈强与吴小莉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陈强现已死亡,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母何秀琴和养女吴小莉。房屋及陈强名下的公积金余额、个人帐户储存余额系陈强个人遗产,应由何秀琴、吴小莉各继承1/2,故判决房屋由何秀琴、吴小莉各按50%按份共有,存款由双方各得6000元,公积金由双方各得10000元。(本文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