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面的出租车出了交通事故,车主以乘车前约定的“一旦出事由乘车人自己负责”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观点是否该支持。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缠不清的案件。

 

16日晚上11点左右,从外地回来的李某在路边等车回家,等了半天才等到一辆小面的出租车,司机王某告诉李某:“我今天已经开了十几个小时的车了,太累了,现在要回家休息,不能载客了。”李某要求说:“只要你送我回家,我付你双倍车费。”王某说:“行是行,不过事先声明,如果出了什么事一切由你负责。” 李某一口答应。没想到一语中的,果真发生事故。由于疲劳,王某不小心与另一辆相向行驶的张某的面的出租车相撞,而相撞时正好龙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在马路中央被汽车飞出的玻璃碎片击伤。后经医院诊断李某左腿骨折,共花费4354.2元,龙某腿部皮肤刮伤,缝了4针,计花费46元。事故发生后,王某认为李某答应出了事故由其负责,故一直不愿赔偿医药费。因此李某和龙某将其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某和李某已有出事由李某负责的约定,但由于王某的疏忽给李某和龙某造成了人身伤害,所以二人的免责约定无效。李某乘坐王某的车并付车费,依法应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另有交通队勘查记录证明张某酒后驾车负主要责任,王某疲劳驾驶负次要责任,龙某横穿马路,也应负相应的责任。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各项费用70%,王某赔偿30%,龙某受伤产生的费用由龙某与王某、张某各负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