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有此邻
作者:李师柯 彭爽 发布时间:2011-03-24 浏览次数:367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来应该和睦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邻里之间要是有点什么矛盾的,也应当按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不要动不动就互相“冷战”,甚至是大打出手。
等公交车的战斗
早上吃过早餐,孙某和往常一样,早早的带着小女儿在公交车站牌下等公交车,准备送他去上学。不期而遇的是杨某也带着他女儿来这里等公交车,本来接送子女上学,两者相安无事,谁也不知道战斗即将在这打响。在公交车停稳后,孙某和杨某都朝公交车上车口处挤,就这样为了谁家孩子先上车之事两个大人发生了争吵,继而揪打在一起了。揪打中,孙某还咬伤了杨某的右手腕。两个孩子上学也自然就迟到了。
突如其来的战斗
同日下午,杨某乘坐其兄弟驾驶的小车外出时,途中碰巧又发现孙某正在一辆公交车上,杨某和其兄弟讲了上午的事后,两人越讲越气,觉得自己吃亏了,要找孙某说说理,把话说清楚。杨某及其兄弟于是把车停好,随即登上该辆公交车,几个人便开始吵起来,吵过之后又与孙某发生揪打,在揪打中孙某受伤。后孙某去南京、句容等多家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为治疗孙某共花去医疗费近4000元。
“事发有因而非无理取闹”
原来孙某与杨某是同村前后邻居,之前孙某的女儿与杨某的的女儿在一起玩的时候发生过一些小纠纷,两个小孩子就辩嘴,杨某看见后就过去指责了下孙某的小女儿。孙某也就是为了这么件小事而心有芥蒂,至此两家关系就互不来往。而据杨某介绍,两家互不来往的另一个原因是孙某自己以前和他家大兄弟间发生过纠纷,关系搞得不好,而杨家是与孙某大兄弟家是互相走动来往的。
法官调解化纠纷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认识到邻里之间矛盾宜解不宜结,案件审理后两家还是会低头不见抬头见的。本着案结事了、息诉止纷的原则,积极开展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承办法官首先向双方做好法律释明工作,让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不管是为了什么事情打架都是不对的。要双方冷静的坐下来好好协商,更何况本来就没有什么深仇大恨的。然后分别谈话,向他们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指出他们各自的错误,希望都能互相礼让。最后双方都作出让步,由杨某赔偿孙某损失3000元,以后双方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