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大喜,欣然前往,岂料遇祸,致残住院。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韩某因伤所受损失75880.66元,被告某宾馆赔偿原告韩某因伤所受损失45728.39元。

 

20091211日,韩某的同事因举行婚礼而向陈某预订了婚庆服务。次年元旦上午,陈某按约去某宾馆布置婚庆现场。当日晚上,韩某应同事之邀到某宾馆参加同事婚宴,在婚宴开始前更换就餐位置过程中,通过陈某铺设的红地毯时,因打滑而跌倒,后被同事扶坐在餐桌前。婚宴结束后,被同事送至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属九级伤残。经查韩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45761.3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赴宴就餐时摔倒受伤,依法应得到赔偿。被告陈某设置的红地毯,两端未采取足够的防滑固定措施,存在安全隐患,是原告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宾馆作为餐饮业务的经营单位,对经营场所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对被告陈某设在其餐厅内的红地毯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提醒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原告在就餐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