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昨日,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反转上演了“子债父还”的一幕,被执行人的父母给付申请人赔偿款51000元,替儿子还了债。

 

20027月上午,铜山某村村民张某用人力三轮车载着年仅8岁的女儿小琼去集市,途中不幸与铜山县某村村民刘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小琼重伤,经医生诊断为广泛性面部皮肤撕脱伤,右脸睑严重畸形并伴有视力下降症状,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肇事者刘某在付了20000元医疗费后,便不管不问,急需凑钱给女儿看病的张某无奈之下把刘某告上了法庭。铜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遂判决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金和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计70000余元,扣除已付的20000余元,尚欠50000余元。事后,被告刘某不服判决,上诉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维持了原判。

 

然而,一年多过去了,被告刘某并没有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无钱给女儿做二次手术的张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铜山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立即依法展开执行工作,但当执行人员赶到刘某家中时,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全家已人去屋空,只留下三间破旧的平房,没有财产可执行。执行进入僵局,执行法官耐心走访被执行人的亲戚、村民及村委会,希望能找到一点线索,但刘某一家却如人间蒸发一般,音讯全无。此后的每年隔一段时间,执行法官都要去刘某家中查看,并坚持不懈做其父母的工作,希望他们能替儿子付一点赔偿款,均遭到拒绝。但执行法官仍没有放弃,多次找到刘某的父母,给两位老人读了小琼的社会求救信,耐心讲述了小琼及家人在事故后遭遇的痛楚,由于没钱及时做整容手术,小琼脸上的疤痕带给她无尽的痛苦,同样是花一样的年华,她却无法像同龄人一样享受青春的美好。经过一遍遍地法律释明和真情感化,2011314日,刘某的父母和姐姐同意替刘某“还债赎罪”,并和张某达成一致协议,同意在一周之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赔偿款50000元,张某也表示放弃余款及利息3000余元,小琼终于有了重生的希望,她的脸上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