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正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徐某与被害人蔡某系多年沙石生意的购销双方。20101017日,徐某至被害人蔡某经营的沙石码头购买石子,因未买到足够的石子,认为被害人蔡某不守信用,便于当日下午酒后电话责问蔡某,并徒手打坏该码头地磅房部分门窗玻璃及地磅显示器,将显示器扔至塘芦港内。而后,徐某见蔡某不予理睬,遂又驾驶农用车将该码头输送带机器撞翻。经鉴定,上述被损财物价值8630元。案发后,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正东为泄愤而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