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说的就是邻里之间因为住的近而有着远亲无法相比的情感,因此邻里之间而更应该谦和相待、和谐相处。可是就有这样一对邻里,因为琐事大打出手,终因触犯了刑律而吞下苦果。今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故意伤害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王某与本村村民李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去年830日晚上11点左右,被告人王某酒后到李某家,持石头对李某家玻璃进行打砸。李某闻讯出门,却被王某用手提矿灯和拳脚进行殴打,致其脾包膜下破裂、左侧气胸、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201114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支付了被害人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出院后又赔偿其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000元。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