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
作者:陈德良 发布时间:2011-03-22 浏览次数:315
日前,江苏省金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秦某向妻子龚某支付抚养费三万一千元。
原告龚某与被告秦某于1988年1月17日登记结婚,2008年原告龚某身患红斑狼疮疾病,多次到上海医院治疗,先后化费医疗费、交通费、生活费数万元,而被告却秦某分文未付,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原告龚某遂诉至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秦某支付因看病化费的医疗费、交通费、生活费等12万元。
江苏省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在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义务。原告龚某现身患疾病,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被告秦某应当履行扶助义务,现拒绝履行扶助义务是错误的,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龚某要求被告秦某承担因看病花费的医疗费、生活开支计126982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经济状况、负担能力、医疗费票据上显示原告龚某到上海治疗的次数、天数及实际支出医药费、交通费的数额等情况,酌定被告秦某承担原告龚某因看病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生活费等计31000。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