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吴中法院商事案件收案增幅较大,需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数量也大幅攀升。该院结合审判实际认真梳理商事案件财产保全的新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商事案件财产保全的主要特点

 

一是财产保全案件数量大幅增长。20121-10月,该院新收商事案件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商事案件分别同比增长37.72%139.29%,财产保全案件数量增幅为同期商事案件增幅的3.7倍。

 

二是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大标的案件较多。20121-10月,受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以上的商事案件超过百件,申请保全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数居高不下。

 

三是需保全财产种类明目繁多。司法实践中,申请人往往陆续提供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股权等多种财产保全线索,经常出现申请人提一个银行多个账户、多个银行多个账户或多处动产、不动产的情况,虽有利于实际保全到位,但同一案件需要承办法官反复多次外出调查核实,再采取相应不同的财产保全措施,法官工作量明显增加,易降低整体办案效率。

 

四是需跨区域实施财产保全的情况较多。随着辖区企业与外省市商事主体之间经贸往来更为频繁,商事案件中被告为外地企业的情况较多,需跨省、市进行异地财产保全的案件数量也相应增加。20121-10月,全院商事案件中异地财产保全案件为76件,占全部财产保全商事案件的23.24%。异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解除保全加大办案经济和时间成本,加重案多人少的矛盾,客观上也增加办案人员风险。

 

二、主要原因分析

 

一是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国内外经济环境总体趋紧,出现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生产原材料、劳动力等生产成本上涨和利润下滑等新情况、新形势,易出现企业生产经营或资金周转困难。为实现到期债权,更多债权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并申请财产保全,商事案件增加的同时,财产保全案件数量更呈快速增长态势。

 

二是财产保全成本较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人民法院收取的保全费用较低,大标的商事案件的保全费用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除交纳保全费外无需另行承担差旅费等实际成本,许多案件申请保全费低于法院支出费用。保全成本相对较低成为更多当事人选择申请财产保全的因素之一。

 

三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依法偿还债务的信心严重不足。在当前经济状况下,申请人担心债务企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转移、变卖、隐匿相关财产,或因经营情况不良无力偿债,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司法实践中,被申请人为尽快恢复资金流转或正常使用其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更易在案件审理或执行程序中履行债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为此,更多商事案件原告在起诉前先行调查被告财产情况,起诉时一并递交保全申请,以保障诉讼目的的实现。

 

三、对策建议

 

一是严格财产保全措施适用条件。为防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滥用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对明显具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应再采取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做到既依法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又要避免不合理限制财产保全措施而损害财产保全制度价值功能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严格审查财产担保,建立统一的担保能力审查标准。根据具体案情应由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的,严格按照上级法院规范适用财产保全担保金的规定执行;由第三方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应一并提供该公司近期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

 

二是规范财产保全告知制度。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制作《财产保全风险告知书》明确不提供担保被驳回、申请错误应予赔偿等法律风险,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时一并送达上述材料,做到既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又有效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影响司法公信力。

 

三是改进财产保全机制方法。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尽可能全面掌握确切的财产保全线索,统筹保全时间、线路等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建立法院与银行开展账户查询对接平台,对申请保全的账户资金及一年内使用情况通过平台进行查询,减少对已弃用账户的冻结;异地财产保全案件应逐步探索建立委托保全工作机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更应优先考虑委托办理,提高办案效率;充分考量开展财产保全工作,特别是异地财产保全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在力求提高财产保全到位率的同时,确保办案人员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