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丰法院对吴某等四名被告人绑架一案进行宣判,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肖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后悔不已。

 

被告人吴某将父母给其的8万元买房款盲目的投入到股市中,因不懂行情而致使亏空6万余元,在面临着要交房钱的情况下,吴某竟然想用绑架的方式,赚钱贴补股票里的亏空。在无任何绑架经验的情况下,模仿港台剧情进行绑架,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2010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吴某为勒索财物实施绑架,事先准备好作案工具,相继纠集了其他三名被告人先后四次去江阴等地寻找绑架目标。其中被告人陈某因内心害怕而放弃了参与绑架。在20101030,被告人吴某、肖某、刘某驾车在江阴市周庄镇寻找绑架目标时,尾随跟踪并撞击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红色奥迪A4轿车,意欲以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将其绑架并索要赎金,因被害人黄某某未停车,并将车开至江阴某厂区内而未得逞。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刘某、陈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肖某、刘某、陈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构成了绑架罪。其犯罪已经着手实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认定被告人吴某首起犯意,准备作案工具、纠集人员参与作案,为主犯。被告人肖某、刘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某在预谋绑架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被告人刘某系未成年人,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陈某犯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综合案情,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本案四名被告人犯罪时平均年龄不到19岁,应该是花一样的年纪。但由于法治观念淡薄,缺少父母及时的管教和引导,加之自身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强,最终因妄想坐享其成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今人惋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