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审委会的职能定位、人员结构、议事程序等规定较为笼统,基层法院一般都是在实践中摸索审委会的运行模式。目前,基层法院审委会工作普遍存在人员结构行政化、专业化水平不高、职能主次不明、运行机制不规范等问题。为此,笔者对对健全基层法院审委会工作机制提以下四点建议:

 

一、改善审委会人员结构,增强审委会活力。审委会是人民法院的一级审判组织,行使的是审判业务方面的决策权,而非行政领导权。因此,应该选任一些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丰富审判工作及业务指导工作实践经验的资深法官担任委员,而应摒弃将委员资格与行政职务挂钩的做法。具体是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把握由“领导型”向“专家型”、“经验型”向“学识型”、“单一型”向“全能型”转变的改革方向,完善审委会人员组成结构。要通过建立委员选任制,公开选拔一些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能力全面的“精英型”、“专家型”法官进入审委会。二是要改善审委会委员的知识结构。鼓励委员参加学历教育,提高学历层次,组织他们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能。三是要建立委员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通过定期考核委员履行职责的实绩情况,将不适宜从事审委会工作的委员淘汰出委员队伍,腾出位置,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审委会队伍。

 

二、突出宏观指导,均衡审委会职能。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和讨论决定疑难案件的两个职能,总体上可归结为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审委会改革意见》第8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应当着力加强对审判工作全局的决策指导和对审判经验的总结推广。”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审委会主要职能应由讨论决定个案的微观指导向总结推广审判经验的宏观指导转变。一是要进一步明确重大、疑难案件的认定标准。庭长、分管院长要严格按照标准,加强对提交讨论案件的严格把关,避免非重大、疑难案件进入审委会,减轻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工作压力,以保证审委会有充足时间总结推广审判工作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重大问题,从而有效地进行宏观指导。二是要实行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考评制度。由委员对所讨论案件的主审法官进行综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提交讨论条件、事实与证据认定情况、适用法律情况、审理报告质量等,将综合评价结果纳入法官业绩考评档案。三是要注重加强对审判工作宏观管理。定期对审判工作运行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帮助法官提高庭审驾驭能力、调研能力、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的能力等,促进审判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

 

三、实行直接审理、听审,改变审委会审理案件的方式。要根据当前法院改革的实际情况,按照《二五纲要》、《审委会改革意见》的要求,改变审委会采用会议制书面审理案件的单一方式。要以书面审理为基本方式,积极探索审委会直接开庭审理案件和旁听案件审理的方式,并根据形势的发展,逐步扩大采用直接审理和听审案件的比例,直至完全采用直接审理制。所谓直接开庭审理,就是由审委会委员担任合议庭成员或由委员与其他审判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旁听案件审理,就是委员旁听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对案件审理进行指导。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审理案件,应由审委会主持人决定,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小组)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式,可按启动阶段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式:在立案后、审判业务庭尚未组成合议庭审理前,发现为疑难案件的,可提交审委会决定采用委员直接审理方式;合议庭审理过程中认为需要审委会参与审理的,可提请审委会指派委员与原合议庭部分成员组成新合议庭继续审理,或者由审委会或专业委员会(小组)旁听审理,适时指导合议庭审理。通过委员直接开庭审理或旁听指导审理的案件,如合议庭能够形成决议的,依法裁决,否则还应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四、规范审委会运行机制,提高审委会工作效率。要适应司法改革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审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是要建立合议庭成员共同汇报案件制度。提交讨论的案件,其合议庭成员都要参加汇报,各自陈述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观点,避免主审法官单独汇报容易出现遗漏或有倾向的弊端。二是落实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审委会委员有回避情形应主动回避;院长发现委员需回避情形的,应指定其回避;建立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预先告知制度,合议庭在案件提交讨论前,应告知案件当事人审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基本情况,接受其监督,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增强审委会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健全审委会委员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调研,制定科学、规范的审委会考核制度。落实错案追究制度,合议庭认定事实错误引发错案,追究合议庭成员责任;对经审委会直接审理、旁听审理发生错案的,追究相关委员责任;对经审委会讨论表决发生错案的,追究表决错误委员的责任。定期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办案能力、调研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并将其纳入委员的业绩档案,作为考察委员是否称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