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灌南法院尝试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引入调解机制,将调解工作贯穿于鉴定工作全过程,成功调处多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利用专业优势,创新调解方法。该院鉴定中心利用当事人对司法鉴定陌生心理及专业知识优势,从当事人咨询鉴定开始,把握一切可促进调解的机会,通过风险提示、成本细算、亲情感化等方法,就案情因势利导,着手进行调解。

 

开展类案对比,消除鉴定误解。主动选择一些典型鉴定案例作为素材,通过开展类似案件对比,增强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感性认识,使其对是否申请鉴定有更加理性、准确的把握,对不申请鉴定情况下的案件事实有更加全面的认识,消除部分当事人认为通过鉴定能够争取更大利益的误解,帮助当事人理性判断是否申请鉴定。

 

邀请纪检监督,保持部门中立。对拍卖、评估案件、选择鉴定机构时一方未到场的特殊案件,邀请法院纪检部门派员现场督察,促进鉴定过程的真实性、客观性;谨慎权衡鉴定与审判、执行环节的协调配合,保持鉴定机构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消除双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确保审判、调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升鉴定结果公信力。

 

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规范调解。规范申请鉴定过程中开展的调解工作,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区分委托鉴定的事项,不能做调解工作的案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委托,进入调解程序的申请鉴定案件,坚持合法合理、当事人自愿的调解原则,促成原告撤诉或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由安监承办人及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