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常在河边转 盗窃鹅鸭“湿了鞋”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2-10-30 浏览次数:322
为了盗窃农户在河边饲养的鹅鸭,采取白天到河边转悠侦察,夜晚驾车前去盗窃的办法,自以为计划周密快偷快撤不会出事,结果还是应验了“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的老话,最终落入法网。10月28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玉军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刘玉军与同案关系人尚来英、董风、陈喜、赵良共同退赔被害人葛志作、王如春、浦玉刚、董金根的经济损失。
现年36岁的刘玉军是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的一名农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刑十个月,刑满释放后仍然不走正道,与同伙专门盗窃农户放养在河边的家禽。2009年4月份一天凌晨,刘玉军伙同尚来英、董风、陈喜、赵良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到沭阳县韩山镇吕庄村,盗窃村民葛志作饲养在河堆处的鸭子80余只。经鉴定,被盗的80余只鸭子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2009年8月18日凌晨,刘玉军伙同尚来英、董风、陈喜、赵良驾驶摩托车到江苏省东海县桃林镇白岭村董金根经营的獭兔养殖场,盗窃獭兔300只。后在转移赃物的途中,因被过往群众发现,大部分被盗獭兔遗留在现场附近并被失主找回,30余只被盗獭兔被刘玉军一伙销与他人。经鉴定,被盗的300余只獭兔价值人民币39000余元。2009年9、10月份的一天夜,刘玉军伙同尚来英、董风、陈喜、赵良驾驶摩托车到沭阳县沭阳闸西河堆,盗窃浦玉刚饲养在此的大鹅70余只。经鉴定,被盗的70余只大鹅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2009年11月份一天夜,刘玉军伙同尚来英、董风、陈喜、赵良驾驶机动车辆到沭阳县沂河淌大堆南堆李恒段被害人王如春家养鹅点,盗窃王如春饲养在此的大鹅100余只。经鉴定,被盗的100余只大鹅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
经查,2009年4月至2010年1月间,刘玉军伙同尚来英、董风、陈喜、赵良(均已判刑)等人,多次在东海县桃林镇、沭阳县韩山镇、李恒镇等地共盗窃作案4起,窃得价值人民币57000余元的家禽650余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玉军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玉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玉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