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数的居高不下,因给付抚育费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如何承担?可以进行变更吗?

 

家住本县淳溪镇的王明和李梅,于20106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家中房屋中较大的一套归李梅,12岁的女儿小芳由李梅独自抚养,王明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由于李梅没有固定工作,经济上常常捉襟见肘,独自抚养女儿小芳非常困难。王明系本县某事业单位职工,每月收入在2800元左右,生活相对宽裕。20113月,由于生活和教育问题出现困境,小芳无奈之下将爸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给原告,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母亲李梅协议离婚时,已对其进行了照顾,且双方约定自己不用支付抚养费,因此原告要支自己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因双方不同意调解,法院最终判决王明每月支付给小芳抚育费6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

 

高淳法院周法官: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已就子女抚养费问题进行了约定,但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这种约定并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其父母主张权利。本案中,虽然王明已在离婚时将家中的一套房屋给了李梅,并与李梅约定自己不用支付小芳的抚养费,但由于李梅离婚后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小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需要难以维持,而王明有规定收入、生活相对宽裕,因此为保护小芳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酌情判处王明每月支付给小芳抚育费600元。

 

周法官表示,夫妻离婚、家庭破裂,受伤害最大的往往是孩子。抚养费类案件,基本都是以孩子名义起诉,孩子往往要与父母对簿公堂。一旦亲生父母为增加一点抚养费在法庭上吵得天翻地覆,必将给孩子幼小的心灵留下阴影。关爱孩子,让子女幸福健康地成长,是每一位父母的义务,即使有各种理由,也不应该丢掉亲情。希望天下所有的父母都能善待婚姻、关爱子女,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纯净的天空。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