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转让后恶意申请公示催告 持有人权利如何维护?
作者:刘金霞 许兆谦 发布时间:2011-03-18 浏览次数:949
在频繁的经济往来中,现金交易既不安全又不方便,而票据转让的无因性带来了业务往来的高效便捷,然而,不安全性等隐患同时存在。近日钟楼法院审结的一起票据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在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原告后,却又以票据遗失为由,恶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换取除权判决,致使持票人到银行承兑时遭拒付,持票人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自动化公司在明知本案所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已背书转让塑机公司的情况下,伪报票据遗失,恶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骗取对两张汇票的除权判决,塑机公司的票据权利未能实现,自动化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所受损失。塑机公司的损失包括两张汇票载明的金额91130元以及因自动化公司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而给塑机公司造成的间接损失,遂判决支持塑机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由于公众接受信息渠道的局限性等因素,公示催告并不能起到有效督促票据持有人及时申报权利的作用,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票据权利,在汇票到期之前,票据持有人应该及早到付款银行备案,以防止原票据持有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换取除权判决后提前支付。当然,诚信是经济往来中各方应坚守的底线,任何不诚信甚至违法的行为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