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检法联合出台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3-18 浏览次数:642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猛增,大量交通事故也开始涌现,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部分典型案件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高度关注,部分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办理工作,依法惩治交通肇事违法犯罪行为,由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三家共同就我省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开展了前期调研。在广泛搜集我省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相关资料、听取各方面意见、悉心总结我省法院、公安、检察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实际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
《意见》共分为七个部分,着重强调了我省法院、公安、检察三机关在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过程中的相互协调,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工作流程、任务层次及程序规范。《意见》对醉酒驾车、违法飙车等社会敏感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对此类案件的定罪处刑标准。同时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自首的具体情形,逃逸后又自首的认定和处理方式,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和认定程序以及交通肇事犯罪缓刑的适用原则等争议相对突出的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我省刑事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准则。
相关链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