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安置房卖于他人 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
作者:张园园 发布时间:2011-03-17 浏览次数:403
睢宁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开发商将已卖于他人的安置房重新交付给安置户,保护了拆迁安置户的利益。
闵某原住睢宁县植物油厂宿舍,面积为46.25M2。2007年6月,闵某与开发商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双方约定: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开发商提供某小区20#楼4单元102室作为闵某拆迁安置房,上房面积约为100M2(实际面积在上房前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为准),其中46.25M2价格为1260元/M2(基价),53.75M2价格为市场价格。2008年底该小区部分楼房建成,开发商于2008年12月23日至31日在睢宁电视台滚动播出广告字幕,要求“某小区4—8、20—23号楼业主(含回迁户),请于12月31日前到售房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闵某以超出拆迁安置面积价格不按安置协议和拆迁办确定的当时市场价格等为由,与其他部分拆迁户没有按照被告要求的期限上房。后开发商于2009年5月将此房出售给他人,后闵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开发商以电视拉滚字幕的通知形式要求闵某限期上房,闵某因超出安置面积价格存在争议等原因未按时上房,在闵未有明示放弃补偿安置房屋的情况下,开发商则以逾期视同闵放弃权利为由将该安置房另行出售,其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该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套补偿安置房交付给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