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埋隐患 法院调解补损失
作者:王志敏 发布时间:2011-03-17 浏览次数:323
尚未签订合同,承揽人即开始着手准备安装事宜,定做人毁约,损失如何承担?近日港闸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签书面合同而引起的承揽合同纠纷。
2011年1月,某广告公司负责人李某通过QQ联系到一桩业务,对方要求其制作一副大字广告字牌,洽谈过程中张某了解到对方是其以前的一个客户某化工公司,遂商定由其上门查看工程情况并就业务做进一步洽谈。李某到后该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向其提供了工程图纸并就制作规格进行了详细的交流,对于制作费用也达成了初步意向,但因张某当时身上未带公章未能签订合同,张某考虑到之前双方也有过业务往来,不签合同也没有关系,回去后即按化工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图纸设计并制作了大字喷绘布。李某在应张某的要求到公司安装时,公司负责人却表示张某要价过高,且之前只授权张某联系业务并未授权其决定价格,而且双方也没有签订合同,不同意由张某进行安装,对于张某先期工作产生的损失也不予赔偿。
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化工公司告向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考虑到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往来,此次的纠纷源于双方沟通不够,并有意气用事的成分,承办法官运用法理细致疏导、通过情理耐心说服,最终双方均同意让步,由化工公司赔偿张某先期制作成本的一半费用,共1500元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