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发帖侮辱他人 侵害名誉权成被告
作者:黄立威 发布时间:2011-03-17 浏览次数:352
原告小兵与两被告小刘、小梅都很年轻,其中小梅还是90后,小刘与小梅系男女朋友。小刘原在小兵开的健身中心担任教练,后因双方产生嫌隙,小刘辞职。辞职后,小梅为男友不忿,在其QQ空间发表了多篇贴文,列出了小兵的真实姓名和工作场所,并对其有一些侮辱性的语言。因同属健身中心QQ群会员,这些帖子发出后,许多健身中心的会员浏览并进行了跟帖。小兵得知后,于2010年11月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民警调解,小梅此后在其QQ空间发表了致歉信,小刘并表示让其母亲前往健身中心解释以消除影响。但小刘母亲到达健身中心后,小刘又因心里不放心,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母亲有危险。派出所民警到健身中心当众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并无报警所称的情形。小兵因此认为两被告道歉没有诚意,并再次虚假报案在其客户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要求两被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以书面方式消除影响,并向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调解。两被告当场承认了错误,同意以书面方式向原告道歉并消除影响,并承诺今后不再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言行出现,原告也放弃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双方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了结纠纷,在法庭上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