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亭湖法院分析自侦案件证人当庭翻证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朱立龙 发布时间:2011-03-17 浏览次数:640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自侦案件的证人当庭翻证率一直比较高,给审判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对此,笔者通过调研,剖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证人当庭翻证的原因
1、证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如实作证的责任感差。许多证人文化素质不高,缺乏如实作证的法律意识,作证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证词稳定性较差,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
2、证人基于“庇护”、“亲情”、“友情”、“贪利”等因素影响而当庭翻证。有的证人在自侦环节作了多次一致的陈述,可庭审中却在庇护亲戚及维护家族利益信念的驱使下后悔先前的做法而当庭翻供。这种情况还比较多。
3、自侦方式与审判环境的强烈对比导致证人翻证。由于自侦案件的特殊性,证人的证言易受外在因素干扰,在其一旦脱离侦查环境进入公开、公正、透明的审判环境时,两种方式的冲突与矛盾就会使其情绪发生变化而翻供。
4、自侦部门采集证据不全面,过于注重言词证据的收集。部分检察干警的侦查意识老化和过分依赖侦查经验的做法,促使他们偏重言词证据的收集,而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注意收集,甚至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移交法庭。由于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为证人当庭翻证提供可乘之机。
5、对伪证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完善且司法机关打击不力。现实中即使部分翻证现象的实质就是作伪证行为,但真正被追究责任的却很少,其原因一是司法机关打击不力,二是处罚一般的伪证行为没有立法或规定的支持。
二、遏制证人当庭翻证的对策
1、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素质。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使公民充分认识到作证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公民如实作证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以有利于促使被告人放弃侥幸心理,认罪伏法,接受裁判。
2、实行证人庭审宣誓制度。让证人在法庭上宣誓,从心理上平复证人不平稳的心理,增强其说明事实真相的勇气;提醒证人注意自己在庭审中的身份、地位和角色,强化证人对当庭作证意义的认识,明确“我必须如实作证,否则会被法律所不容”。
3、完善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建立一种可由证人自己提出,也可由公安或自侦部门视情况采取保护措施的预防性制度,将之与罚性保护制度相结合,从制度上遏制证人翻供。
4、转变侦查观念,注重合法化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自侦部门在办案实践中要克服侦查资源的匮乏,严格取证的程序与方式,切实保障证人的权利,促使证人在侦查阶段进行真实陈述。同时不单纯依赖言词证据,多方位取证,多运用录音、录像等侦查方法固定证据,预防证人翻证。
5、强化质证程序,充分运用证据锁链遏制翻证。审判人员要通过有效的质证程序发现证言中的不实和虚假之处,及时对证人翻证的疑点提出质疑,决定对证人证言是否采信。同时要提高讯问技巧,运用组合证据的优势,使翻证不能自圆其说。
6、完善对伪证处罚的规定,加大对伪证行为的查处。进一步完善处罚伪证行为的立法或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伪证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伪证行为可以规定由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