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6月,债务人胡某立据向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月息1分。20125月,债务人胡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因胡某生前一直未予偿还原告的借款,在原告与债务人胡某的丈夫夏某协商不成后,原告王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夏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夏某辩称,胡某借款自己不清楚,自己也没有用到这个钱,胡某已经死亡,自己不应该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胡某向原告借款,有其书写的字据为证,该借款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该借款发生在债务人胡某与被告夏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夏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夏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