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本是同一村村民,按理应该和睦共处,互相照应。刘丽、吴霞与陈强、陈晓红两家都是同村,相邻而居,却因一点小事发生口角最终扭打闹到了法庭。近日,刘丽、吴霞两母女将陈强和陈晓红两父女告至法院,要求陈强和陈晓红两父女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

 

2010213上午,刘丽在村边池塘洗鱼,被告陈晓红在池塘边洗衣服,两人为谁将水弄脏为由发生争执,原告刘丽的女儿吴霞及被告陈晓红的父亲陈强听到吵架声赶过来,他们不但没有去劝架,反而加入争吵,四人发生争执后先后跌入池塘。后又爬上岸继续扭打在一起,在揪打过程中,陈强致伤吴霞的手指。且四人均有不同程度上的受伤,双方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失。

 

法院认为:刘丽、吴霞与陈强、陈晓红本系同村邻居,邻里之间本应该相互体谅,互相关照而他们双方确因一点小事发生扭打以致吴霞手指受伤,双方均有过错,各半承担责任。经计算,刘丽与吴霞受损失合计为2.4万余元。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