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抵债购得好友农村房,十五载后房屋拆迁引发对房屋区位价争执。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判决被告陈某名下房屋的拆迁区位价由原告方某享有60000元。

 

1994320,方某因无力清偿债务,将自己申请的宅基地房屋抵给本市城镇居民陈某。同日,双方订立了房屋转让契约,并约定今后如发生房屋拆迁,一切待遇由陈某享受。次年410日,陈某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20107月,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经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价为226103元。同年810日,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陈某签订《房屋拆除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补偿给陈某包括区位价在内共计补偿款383652元。方某得知后,多次讨要区位价补偿款未果后,将陈某告上法庭,并对尚未发放的涉案房屋区位价进行了保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房屋是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依法不能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被告并非讼争房屋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本案所涉的房屋转让协议依法不产生效力。鉴于被告已实际占有、使用讼争房屋多年,且房屋已被拆迁,房屋转让协议亦明确拆迁利益由被告享有,故从本案具体情况出发,讼争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原则上应由被告方享有。房屋区位价不是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后的补偿费,房屋区位价的分配,应当结合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区位价与房屋及其所处位置的关系、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等因素确定。因宅基地是农民依其身份享有的特定利益,法律明文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且房屋所在地即宅基地位置是决定区位价的重要因素之一,故区位价完全由买受人享有不尽合法合理,且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非法买卖农村房屋。反之,由出卖人完全享有区位价,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据上,本案讼争的房屋区位价应公平、合理地在当事人之间分配,其结果应有助于双方之间法定利益和约定利益的衡平,减少农村房屋非法交易现象的发生。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