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证明未签合同原因 被判承担双倍工资责任
作者:郑金硕 王颖瑛 发布时间:2011-03-16 浏览次数:363
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王某,故被法院依法判决承担支付王某双倍工资12228.80元的责任。
被告王某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为原告提供劳动,原告支付被告劳动报酬,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虽然提供了一份用人单位合同备案登记表,但庭审中原告也明确事实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庭审中双方确认原告曾作出要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告也确实将书面合同给了被告,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双方未完成合同的签订。对于原告何时作出签约的意思表示,双方陈述的时间不一致,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采纳被告主张的日期,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