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钓抛竿触碰高压线 钓者身亡责任谁承担
作者:李振希 杨宁 发布时间:2012-10-30 浏览次数:343
本想利用周末时间携妻儿与朋友去垂钓中心钓鱼,享受一下午后的休闲时光。不曾想,钓鱼时一个大抛竿,将鱼钩抛上了高压电线,致使男子触电身亡!事后,死者的家属将供电公司以及垂钓中心的经营者和鱼塘承包者等6被告告到了宿豫法院。
垂钓抛竿 触碰高压线身亡
去年11月的一个星期天,孙卫带着老婆孩子与朋友刘洋、王广相约一同到运河风光带景区的垂钓中心钓鱼。到了垂钓中心,孙卫让老婆带着孩子去旁边的风光带游玩,自己则与朋友引线穿饵在鱼塘钓鱼。十几分钟下来,三人一无所获,便向北移了100米,各自找到合适的位置继续垂钓,谁知这一次转移却埋下了祸端,让年仅30余岁的孙卫不幸身亡!事后据刘洋回忆,刚换了地方不到半个小时,自己正在低头给鱼钩换鱼饵,突然听到王广大喊了一声“小孙不要动”,等他抬头看时,发现孙卫已经倒在了地上。王广称,当时孙卫抛竿却将鱼钩挂粘到了高压电线上,孙卫便用鱼竿去拨动高压电线,试图将鱼钩与高压电线脱离,等他出声示意时,孙卫已经触电倒地。二人与围观者匆忙赶上前,将孙卫送到人民医院,孙卫却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孙卫系被电击致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不久,孙卫的父母妻儿将供电公司以及负责项目开发的水务公司告上法庭,后又申请追加事故线路的所有人苏华公司、线路的实际使用者塑业公司以及垂钓中心的实际经营者中运公司、鱼塘的实际承包者张一波为被告,诉称6被告对于孙卫之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法院判令6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51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众多被告 赔偿责任谁承担
对于孙卫之死,6被告均认为系其自身原因所致,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供电公司辩称,供电公司不是适格被告,要求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水务公司辩称,死者钓鱼的鱼塘不是专门开发的鱼塘而是景观水道,该公司作为工程施工主体,在工程移交后已对景区不享有任何权利;负责景区日常维护和管理的中运公司称,孙卫三人并未在垂钓中心购票垂钓,而是在未经任何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到涉案水域钓鱼。而该水域系景观水道,承包给张一波养鱼后,并未经营垂钓项目,即涉案水域与收费的垂钓中心不是同一水域;被告张一波辩称,其承包水塘进行专业养殖,禁止垂钓,孙卫三人系私自钓鱼。且其已在鱼塘设置多出警示标志,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事故线路的所有人苏华公司、线路的实际使用者塑业公司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这是我们第二次到这里钓鱼,我们压根就没注意到高压线,也没看到警示牌。”刘洋与王广出庭作证时说,“第一次去钓鱼的时候有人收钱,这一次那人又给我们送鱼食,我们就认为他是塘主。”
法院查明,事发地段附件高压线、塔林立,且周围设立有三处“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的标志。该鱼塘系张一波承包,并非人工开挖,属自然水域养鱼,不对外经营垂钓,也不属中运公司经营的垂钓中心范围。对于刘洋、王广二人的证言,因与其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的陈述相互矛盾而不予认定。
法官协调 三被告给予人道补偿
法院认为,事发地的高压线路架设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规定,属非居民区,且已设立“高压危险、禁止垂钓”警示标志,孙卫的钓鱼行为发生在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孙卫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故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及管理人具有免责事由,对损害结果不应承担责任。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及管理人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对此次事故不承担民事责任。孙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该地段上空有高压线,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钓鱼,致被电击身亡,后果完全是由其自身违法行为造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过多次开庭,在承办法官的努力协调下,被告水务公司、中运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给付一万元丧葬费,并补偿死者家属一万元;被告张一波补偿死者家属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