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借与有驾照的他人 交通事故车主不担责
作者:杨忠胜 顾伟 发布时间:2012-10-30 浏览次数:273
2012年2月,在县城开发区大道骑电瓶车上班的原告左某与被告袁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左某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左某住院治疗33天,其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同时查明被告刘某系该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性能状况良好,被告袁某有驾驶证。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
审理中,双方对该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庭审中最大的争议是被告刘某是否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虽是车主,但是该交通事故发生时,其所有的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其将车借给被告有驾驶证的袁某使用,对该起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因此被告刘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法院最终判决,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部分,超过的部分,由被告袁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