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中驾驶员已涉嫌犯罪,精神抚慰金是否承担,如何承担?

 

20108211710分,包某驾驶苏NJ1712号轿车在超车中刮倒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陈某及乘坐摩托车的桂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公安机关队认定,包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桂某无责任。陈某受伤后到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苏NJ1712号轿车登记车主系被告泗阳县某出租车公司。该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包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泗阳法院判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目前正在上诉审理阶段。吕某等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近亲属陈某死亡产生的精神抚慰金50000元等各项费用近六十万元。

 

三被告称,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包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不同意承担精神抚慰金,且精神抚慰金过高。

 

201134,泗阳县法院一审审结该案。对六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论二审法院是否判处包澄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侵权人包某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综合情况,酌定支持精神抚慰金20000元。因包某、泗阳县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在营业过程中均能对运行车辆进行控制,从运行车辆中获得经济利益,且包某作为实际侵权人,存在严重过错,从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被告泗阳县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某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六原告因陈某死亡产生的各项赔偿金118000元;出租车有限公司赔偿六原告因陈某死亡产生的各项赔偿金437321.61元;包某负连带责任。

 

该案是泗阳法院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在民事案件中首次对驾驶员已涉嫌交通肇事罪,支持受害人近亲属主张精神抚慰金诉求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