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致终身残疾 差额损失单位须赔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1-03-15 浏览次数:340
攀脚手架检查设备,岂料脚手架倒塌,高处坠落受伤致残。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方某351934.81元。
2006年7月起,方某到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处工作,同月,单位为方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的险种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虽规定了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故在构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下,原告除依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就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之间的差额部分请求单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