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房屋建设及买卖问题多发应引起重视
作者:周洪林 邵海林 发布时间:2011-03-15 浏览次数:548
丰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近年来小城镇房屋建设及买卖问题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逐年增多,直接影响了正常的房产交易秩序,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
一是开发商无建设资质情况突出。一些开发商为规避商业用地管理,借口进行新农村建设,在没有开发资质和资金,也不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个体或合伙的形式,擅自破土动工进行房屋建设,不少小区已建成销售,却至今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是房屋销售过程混乱。由于未获取土地使用权,开发商无法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其销售的房产无法办理产权证,而且,由于缺少启动资金,开发商在建房过程中即进行房屋销售,以预售所得作为进行房地产先期开发的启动资金,有时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开发商甚至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严重损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埋下群体性纠纷的隐患。
三是相关民事纠纷案件明显增多。虽然小城镇房产价格低于城区,但每套房子价位一般也要30万左右,而且购房人大多属中低收入人群,一旦出现问题,购房人面临的将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甚至连基本的住房条件都无法实现。由于一房二卖甚至多卖现象的存在,买房人在知情后诉至法院的案件也日趋增多。
二、对策建议
一要加强对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和宣传。尤其是在一些中心镇,应当对镇区和辖区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内容应当广为宣传,落到实处,成为当地群众普遍知晓的政府信息。村民个人或合伙改建、扩建旧房及新建房屋,必须服从小城镇建设的统一规划。
二要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对建设用地申请的审查和批准必须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小城镇建设规划的建设用地,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对于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用地予以公示,避免房产建成后再纠错的被动现象发生。
三要加强对房产交易市场的监管。对开发商开发过程实行全程跟踪,重点审查建设部门的各种建设资质、规划证、许可证、土地证等,确保在开发的各个环节都能依法进行。同时要做好登记信息公示工作,避免出现一房二卖甚至多卖现象的发生。
四要建立完善的纠纷预防体系。对于因房地产交易而产生的纠纷要引起高度重视,并提早介入、妥善解决,避免事态恶化,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