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取完钱后,随意将钱放置车后备箱,取款人的粗心大意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日前,金湖法院就审结一起因吉某偷盗取款人钱财的案件,判决被告人吉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2010728,吉某伙同伍某(已判刑)等人,尾随在金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取款的吴某,在金湖县华泰玻纤公司门前,采用螺丝刀撬后备箱的手段,窃得吴某放置后备箱内的现金10000元。2010730,被告人吉某伙同伍某等人,尾随在金湖县工商银行营业部取款的宁某至金湖县城“森兰美食”门口,采取扳摩托车坐垫的手段,窃得摩托车内现金10000元。8月,被告人吉某又伙同伍某等人,尾随在金湖县城华润苏果超市西侧信用社取款的杨某至金湖县原消防队南侧煤场门口,再次采用扳助力车坐垫的手段,窃得助力车内现金8000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吉某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吉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