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从事粮食贩卖业务,长期在宝应县一家租赁公司租赁一辆别克凯越轿车使用。2010119日,为偿还所欠农户的粮食款,郑某以租赁的轿车作抵押,并谎称车主是其妻子,骗取吉某某人民币45000元用于还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郑某诈骗所得基本用于归还所欠农户的粮食款,主观恶性不深,且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