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可镇江新区的一对夫妻却因夫妻关系不睦,拒绝履行该义务,愤怒的丈夫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今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妥善调结该案,妻子同意拿出4万给丈夫看病。
原告阎先生与与被告张女士系夫妻关系,该夫妻关系已存续二十余年,双方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0年4月,镇江第一人民医院新区分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中载明,原告阎先生于2010年7月底因咳嗽、咳痰入院检查,经诊断为肺部恶性肿瘤。原告诉称被告掌管家庭财务,其患肺癌,而被告对其不仅不尽照顾义务,还不支付治疗所需费用。被告辩称其被原告曾因子宫肌瘤住院期间,原告从没有去医院看望过她,而且她对原告的病情并不知情,所以不存在不照顾原告的问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其支付医疗费10万元。
另,依据原告申请,法院于2010年11月实际冻结了在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0.1万元。
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同意调解,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被告讲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扶助、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以此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阎先生因被确诊为肺癌,需要必要的医疗费用,作为妻子的张女士在原告住院需要医疗费的情况下,应对其尽到夫妻之间扶助、照顾的义务。而且,被告名下现有存款10.1万元,也有能力支付。经过法院释法析理,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的医疗费,也说出了自己拒绝支付原告医疗费的真正原因,就是气恼丈夫对自己的无情,在自己生病期间不理不睬,使原告伤透了心。但是,鉴于自己也患有疾病,愿意拿出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中5万元支付原告急需的医疗费用。被告明白了被告不照顾自己的真正原因后,深感内疚,真诚地向妻子道歉,征得了妻子的原谅,又充分考虑了家庭的实际开支,以及被告身体的实际健康情况,同意了妻子支付5万元医疗费的要求,夫妻关系得到良好改善,该案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