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系酒店员工。20112月,马某向酒店楼上包间送菜途中,因酒店楼梯狭窄,与快速下楼的儿童卓某相撞,致卓某被热菜汤伤。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调解,酒店支付卓某赔偿金人民币8000元。酒店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认为,卓某所受伤害系马某所致,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向马某追偿其已支付的上述赔偿款。

 

本案中,酒店的追偿权应予限制。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该规定,雇员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才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才可以向雇员追偿。

 

其次、本案中,卓某被汤伤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酒店楼梯狭窄,正常情况下,两人在楼梯相遇,需一人侧身,另一人方能通行;二是卓某下楼速度太快。,马某避让不及。马某对卓某被汤伤的后果仅有一般过失,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情形。酒店作为经营者,其楼梯狭窄,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据此,应当认定,酒店楼梯狭窄,不符合安全要求,对致伤消费者的后果存在过错。

 

第三、马某与酒店之间是雇用关系,马某作为酒店雇员,每月工资仅800元。酒店经营所获收益远远要大于其向马某支付的固定工资,即酒店依据其雇员履行职责带来的丰厚收益并未与马某分享,故酒店理应对其经营风险承担较大的责任。

 

综上所述,酒店作为马某的雇主向卓某承担转承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马某求偿,要取决于马某对卓某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之过错,而对马某过错程度的认定,不能依据酒店对卓某赔偿时所承担过错程比例来确定,因为,酒店与卓某之间所发生的是侵权关系,法院在区分酒店和卓某之间过错程度时,对酒店过错程度的认定既包括了酒店的过错,也包括了马某的过错,即法院是依据酒店和马某的混合过错综合确定酒店应向卓某承担的责任比例。酒店向马某追偿是依据雇佣合同关系,当马某按酒店的要求履行职务时,如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存在违约,也就不应承担责任,酒店无权追偿。马某履行职务产生于其与酒店之间的雇用关系,马某的收入是酒店开出的相对固定工资,而酒店的收益则是依靠马某等雇员履行职务而带来的巨大的效益,在这个经营活动中,雇主也应当相应的承担较大经营风险,故对雇员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应采严格过错责任。就本案而言,马某对卓某所造成的损害是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之过错,酒店的损害赔偿追偿请求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