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工做了木工活 损伤致残谁埋单
作者:徐芬 发布时间:2011-03-14 浏览次数:399
建房过程中,作为瓦工雇员的田某却做起了木工活,操作时不慎左手受伤致残,其损伤究竟该由谁来担责。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对该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
2010年4月,被告张某因家中造房,遂雇佣原告田某(系个体瓦工匠)等人进行施工,被告按日给付工资。
田某认为自己是在为张某家施工过程中受伤,其损伤应由张某全部赔偿。张某则认为自己已经劝阻田某不要使用电动切割锯,田某一意孤行才造成了损害的发生,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共识,田某于2010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田某受雇于张某为其建造房屋,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田某在雇佣活动中受伤,事实清楚,故张某作为雇主,应当对田某进行赔偿。但田某在施工过程中明知锯橼柱的工作应当由木工操作,其仍过于自信而为之,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田某总损失的60%即70000余元。